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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實施意見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實施意見
(質檢特函〔201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5-2015,以下簡稱新《核準規則》)將于2015年7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細則》(以下簡稱原《核準規則》)工作的銜接,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核準要求
1、2015年7月1日起,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提出核準申請或延續核準申請的項目涉及常規檢測的,按照新《核準規則》應同時滿足4種檢測方法(RT、UT、MT、PT)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其中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如果已取得的常規檢測核準項目未包括4種檢測方法的,鑒定評審時應驗證其未包括的檢測方法的檢測能力。
2、2015年7月1日前受理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核準工作,其鑒定評審和核準工作可以繼續按照原《核準規則》的要求執行。
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有效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持證機構,如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以內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可以不按照新申請的無損機構對待,但因履行換證程序未能在舊證屆滿前取得新證的,自舊證屆滿至新證生效期間,不得從事相應的無損檢測工作。
二、級別核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上將不再標注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級別,級別核定不再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5年6月17日
抄送: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特種設備許可辦公室